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汽機車駕駛 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請問「當場移置 保管該汽機車」之法律性質為何?該措置規定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試論述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汽機車駕駛 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請問「當場移置 保管該汽機車」之法律性質為何?該措置規定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試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