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 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A)O(B)X
2.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A)O(B)X
3. 機關應對廠商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A)O(B)X
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之投標文件非屬契約文件。(A)O(B)X
5.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過程中,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先發生者為準。(A)O(B)X
6. 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得於採購契約約定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A)O(B)X
42.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經機關指示即生效。(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