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2.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應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亦得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5.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為利爭議加速解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受理。(A)O(B)X
6.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該調解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 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不必先確定該廠商是否提起行政訴訟。(A)O(B)X
9.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10.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11.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A)O(B)X
12.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13.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14.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15.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16.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17.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18.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不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1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A)O(B)X
2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A)O(B)X
21.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22. 某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上已載有「財物變賣公告」等文字,嗣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提出申訴,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予受理。(A)O(B)X
23.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A)O(B)X
24.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A)O(B)X
25.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A)O(B)X
26.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同意調解建議處理。(A)O(B)X
27. 政府採購所涉招標、審標、決標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28. 政府採購所涉招標、審標、決標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29.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A)O(B)X
30.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A)O(B)X
31.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A)O(B)X
32.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A)O(B)X
33.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仍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應待申訴審議結果。(A)O(B)X
3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3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3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3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A)O(B)X
38.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實體審查;其無實體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程序審查。(A)O(B)X
39. 政府採購之調解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內進行調解程序,以公開為原則。(A)O(B)X
40.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案件於仲裁程序進行中,仍可申請調解。(A)O(B)X
41. 採購異議或申訴以言詞或書面提出均可。(A)O(B)X
42.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及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前者起算。(A)O(B)X
43. 廠商投標前得對機關招標文件之事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調解。(A)O(B)X
44. 機關辦理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45.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廠商資格認有違反法令,因時間急迫,故可以電話方式向機關提出異議,不用提出書面文件。(A)O(B)X
46. 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A)O(B)X
4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仲裁法有關調解之規定。(A)O(B)X
48.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命其接受而成立。(A)O(B)X
49. 機關通知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服該通知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機關對此異議作成維持原決定之結果,廠商不服該處理結果,復向機關以書面表示不服,機關於收到該書面後應於5日內移文至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A)O(B)X
50.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甲、乙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上已載明:土建部分由甲廠商施作,水電部分由乙廠商施作,嗣機關因甲廠商土建部分履約進度落後,認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事,應同時通知 甲、乙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