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 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A)O(B)X
2.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 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A)O(B)X
3.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 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 之。(A)O(B)X
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 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5.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 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 之。(A)O(B)X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B)X
7.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第 90 條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 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不 罰之。(A)O(B)X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 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 之。(A)O(B)X
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 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 於死或重傷者,亦同。(A)O(B)X
1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 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300萬 元以下罰金。(A)O(B)X
12.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 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 遂犯罰之。(A)O(B)X
13.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 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 金。(A)O(B)X
14.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 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 罰之規定。(A)O(B)X
15.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 本契約。(A)O(B)X
16.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 契約。(A)O(B)X
17.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利用本契 約採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2年為限。履約爭議由與訂 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A)O(B)X
18.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 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 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廠 商採購。(A)O(B)X
19. 工程會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之採 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類或工程類、訂有 底價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決 標、非屬特殊採購及非屬統包。(A)O(B)X
20. 工程會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於所 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A)O(B)X
21.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利用本契 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 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A)O(B)X
22.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A)O(B)X
2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 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A)O(B)X
24.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 約。(A)O(B)X
25.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得利用該 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A)O(B)X
26.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27.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 約。(A)O(B)X
28.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5萬元,其 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 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共 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A)O(B)X
29.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其採購需求在該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 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30.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 約採購。(A)O(B)X
31.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免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 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B)X
32.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 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B)X
33.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B)X
34.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再後續擴充2年。(A)O(B)X
35.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 約。(A)O(B)X
36.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 應契約。(A)O(B)X
3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訂約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 法第5章規定辦理驗收。(A)O(B)X
38.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供訂約及適用機 關利用。(A)O(B)X
39.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 關。(A)O(B)X
40.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 關。(A)O(B)X
41.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 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之事項,均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A)O(B)X
42.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 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 用機關自行處理。(A)O(B)X
4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訂約廠商下訂,對於訂約廠商所交貨品, 免再辦理驗收。(A)O(B)X
4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A)O(B)X
4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A)O(B)X
46. 機關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A)O(B)X
47. 機關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A)O(B)X
48. 招標機關應優先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未能自 該名單中遴聘委員者,得敘明理由後,另行遴聘。(A)O(B)X
49. 招標機關未能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覓得適當評選委員人選,而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請其他單位薦派者(即僅選定參與單 位,人選由該單位薦派),尚無不可,但仍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辦理。(A)O(B)X
50.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