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01.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 機關。(A)O(B)X
102.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A)O(B)X
103.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係以機關地點是否位於原住民地區,來判斷是否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由原住民承作。(A)O(B)X
104.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係以履約地點是否位於原住民地區者,來判斷是否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由原住民承作。(A)O(B)X
105.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係依仲裁法規定辦理,無採購法之適用。(A)O(B)X
106.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屬勞務採購,應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A)O(B)X
107. 機關辦理決標,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之廠商,為無效標。(A)O(B)X
108. 機關辦理決標,除有採購法第58條情形者外,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零」或 「負數」之廠商得標。(A)O(B)X
109.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合格標。(A)O(B)X
110.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不合格標。(A)O(B)X
111. 機關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A)O(B)X
112. 機關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房地產,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94條之適用,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A)O(B)X
11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於招標前均須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11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115.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地區產品投標。(A)O(B)X
116. 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A)O(B)X
11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不得進行審查。(A)O(B)X
11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仍得進行審查。(A)O(B)X
119.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無須將該等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A)O(B)X
120.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應將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A)O(B)X
121.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122.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之作為,只要沒有支付費用予廠商之情形,即非屬採購法所稱採購,不適用該法。(A)O(B)X
123.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棄權,並列為不合格標。(A)O(B)X
124.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認為廠商標價偏低且廠商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得沒收其押標金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A)O(B)X
125. 招標文件資格規定之一為公會會員證,而某學校投標未檢附該文件,機關可基於學校本無該文件為由,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審查其為合格標。(A)O(B)X
126.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之組成準用採購法第94條之規定。(A)O(B)X
127.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均超底價,最低報價之3家均未到場,主持人請第4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減 至底價後辦理決標。(A)O(B)X
128. 採購法所稱財物,例如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等。但不包括權利。(A)O(B)X
129. 公立學校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且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方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A)O(B)X
130.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物品,於選定廠商後,仍應依規定於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簽訂契約。(A)O(B)X
131. 某中央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電腦設備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如擬另增購相關配備約20萬元,得逕洽該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訂購,免辦理議價程序。(A)O(B)X
132.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A)O(B)X
133. 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A)O(B)X
134.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選定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該項研究發展案件得以該自然人以外之人擔任計畫主持人。(A)O(B)X
135. 勞務採購需於原契約所訂事項以外增加服務事項,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A)O(B)X
1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以分段開標方式辦理,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仍應予公告。(A)O(B)X
137. 為利廠商繳納及轉帳作業,押標金金額與履約保證金金額,應劃一標準。(A)O(B)X
138.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其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A)O(B)X
139. 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採購,得標廠商以其他廠商履行契約,屬轉包行為。(A)O(B)X
140.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無須敘明其原因。(A)O(B)X
141.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招標文件雖未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一投標廠商得就同一採購提供2種樣品並分報2種價格,供機關自行選擇。(A)O(B)X
142. 機關辦理電腦設備及維護,其中電腦設備約占總價七成,維護費用(含軟體、硬體)約占總價三成,得標廠商將硬體維護部分交由別家公司代為履行,屬轉包情形。(A)O(B)X
143. 現行財產保險商品多屬定型化契約,故機關辦理保險採購非屬專業服務,不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方式辦理。(A)O(B)X
144.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應另行提出其他廠商之舖保。(A)O(B)X
145.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A)O(B)X
146. 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勞務採購,經評估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300萬元。(A)O(B)X
147. 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不得提出意見。(A)O(B)X
148. 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A)O(B)X
149.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A)O(B)X
150.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者,應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