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係承襲《違警罰法》而來,制定之初有其時代 背景與需求。惟隨著我國《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逐一制定修 正後,相關違序行為在處罰種類、裁處機關管轄分配、裁處權暨執 行權時效等方面,與上開法律適用上產生若干歧異之情形。請分別 比較其間之差異,並論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如何調整之?
二、警察機關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針對有跟蹤騷擾行為者, 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試從學理上暨 司法實務上分別論述該書面告誡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行政法院就 此類事件有無審判權?其理由為何?
三、試比較《警察法》第 9 條有關警察職權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兩者有何差別?又請論述《警察法》第 9 條有關 警察職權之內容是否有哪些不合時宜應修正之處?
四、甲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某路口,遇員警執行路檢勤務,甲減速慢行並 搖下車窗,執勤員警聞到車內散發疑似施用愷他命香菸之異味,目 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灰),懷疑有涉及施用毒品情事,旋即攔停 該車,當場告知甲有聞到類似愷他命的味道,並交由現場其他員警 請甲下車接受盤查及查證身分。惟甲僅出示其身分證件而拒絕下 車,當場表示異議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執勤員警認為甲之異議 無理由,經說明攔查事由及法令依據後,即開立異議紀錄表,開立 過程中,甲自行下車及接受執勤員警檢查系爭車輛。嗣員警於車內 採集檢體並進行毒品檢驗,因未呈愷他命反應即放行甲駛離。試問 本案中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第 7 條第1 項第 1 款對交通工具為一般性攔停時,是否得進一步依同法第 8 條第 2 項命駕駛人或乘客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又員警為查證人民 身分,對交通工具攔停、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檢查交通工具等 措施,其法律性質為何?應採取何種訴訟類型為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