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某路口,遇員警執行路檢勤務,甲減速慢行並 搖下車窗,執勤員警聞到車內散發疑似施用愷他命香菸之異味,目 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灰),懷疑有涉及施用毒品情事,旋即攔停 該車,當場告知甲有聞到類似愷他命的味道,並交由現場其他員警 請甲下車接受盤查及查證身分。惟甲僅出示其身分證件而拒絕下 車,當場表示異議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執勤員警認為甲之異議 無理由,經說明攔查事由及法令依據後,即開立異議紀錄表,開立 過程中,甲自行下車及接受執勤員警檢查系爭車輛。嗣員警於車內 採集檢體並進行毒品檢驗,因未呈愷他命反應即放行甲駛離。試問 本案中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第 7 條第1 項第 1 款對交通工具為一般性攔停時,是否得進一步依同法第 8 條第 2 項命駕駛人或乘客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又員警為查證人民 身分,對交通工具攔停、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檢查交通工具等 措施,其法律性質為何?應採取何種訴訟類型為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