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母因重病住院,甲籌足開刀費用新台幣 50 萬元,卻因心慌將該款項遺落在計程車上,乘客乙拾得後通知甲,甲欲 致贈乙新台幣 2萬元,乙在法律上得為何主張?
(A)乙得拒絕甲之贈金,並要求新台幣 5 萬元報酬
(B)乙拾金不昧,與法律無關
(C)乙僅能收受甲之贈金,不得再做要求
(D)甲若開刀費用不足,應可請求乙返還部分贈金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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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54), C(78), D(62), E(172) #221300
統計: A(376), B(54), C(78), D(62), E(172) #221300
詳解 (共 6 筆)
#2460098
第805條之1(認領報酬之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這題應該是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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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541
民法805之1條 於101年6/13已修正增訂第三款 所以此題D 再此情況下 乙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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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36
不是不能要求嗎 若對方有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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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620
有急迫情事,應為不得請求報酬,故答案A有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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