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情形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A)公職人員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事件
(B)教師升等事項
(C)公務員懲戒事項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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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163), C(330), D(127), E(0) #335757

詳解 (共 7 筆)

#368395
A根據選罷法,所以應該是找法院
C明顯就是找公懲會
D警察機關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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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15
No.462
大專校院教評就教師升等所為評審之法律性質,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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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320

法爭議而不得提行政訴訟之情形:

1、憲法爭議

2、律師懲戒

3、國賠

4、選罷事件

5、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6、公務員懲戒

7、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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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9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項雖為行政罰,但 是由普通法院刑事庭主管,

是公法關係不屬行政法院管轄例外之一。

第 33 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 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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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793
選舉罷免訴訟應向民事法院起訴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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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58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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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37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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