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正須經出席立法委員多少比例之決議?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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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937), C(3702), D(10), E(0) #365048

詳解 (共 4 筆)

#441414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
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

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

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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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94

 

修憲、變更領土:

 

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後複決,1/2同意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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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109

4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關於應出席委員決議之比例及公告期間為何? 
(A)四分之三;半年 
(B)四分之三;1 年 
(C)三分之二;半年 
(D)三分之二;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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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110

6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擬訂憲法修正案,至少須經過立法委員下列何者比例之提議,始得交付決議?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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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17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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