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支付命令聲請支裁定,下列何者有誤?
(A)法院如認不合法,不能補正或預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B)法院認為法律上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C)如聲請一部分不合法或無理由,應就該不合法或無理由部分駁回
(D)對於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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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212), C(444), D(831), E(0) #377445

詳解 (共 5 筆)

#496207

民事訴訟法

 

民國 98 07 08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508

  •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09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第 510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511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 五、法院。

第 513

  • 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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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22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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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64
第 513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A),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B),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C)。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D)。
我的理解是這樣子,不知道正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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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664
有無理由是下判決(原則)但支付命令是非訟...
(共 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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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763

裁定跟判決到底要怎麼分

搞得我好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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