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私立園所輔導計畫,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方案一為輔導園所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方案
(B)方案二為輔導立案幼稚園健全環境及行政管理方案
(C)方案三為輔導園所發展正常化教學、提升教學品方案
(D) 以上皆非
統計: A(207), B(421), C(613), D(1678), E(1) #350024
詳解 (共 5 筆)
本計畫依輔導方向採三個實施方案。
方案一:輔導立案幼稚園健全環境及行政管理方案。
方案二:輔導園(所)提升教學品質方案。
方案三: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實驗方案。
方案二:輔導園(所)發展正常化教學,提升教學品質方案。
方案三:輔導園(所)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方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依據:本原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輔導立案幼兒(稚)園經營正常化,保障幼兒最佳利益,讓幼兒在安全、合法之環境學習。
(二)結合學術機構之人力資源,輔導幼兒(稚)園與托兒所(以下簡稱園(所))發展正常化教學,精進教學品質,提升教保專業知能,發展教學特色,並奠定永續發展之能力。
(三)依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指標之內涵,輔導園(所)建立系統化經營模式。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學術機構(包括公立與私立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及園(所)。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二)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園(所),發展正常化教學,提升教學特色,精進教學品質,其補助原則如下:
1、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每年最高補助業務費用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調整補助額度。
2、聘請學者、資深教保服務人員到園(所)並入班進行教學面向輔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補助額度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3、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兒(稚)園。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方案三:補助園(所)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其補助原則如下:
1、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輔導相關費用新臺幣十萬元,輔導人員全年到園(所)輔導之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五十小時。
2、補助園(所)因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購置教學設備之經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