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關於危險犯與實害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犯均屬結果犯
(B)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均屬結果犯
(C)抽象危險犯與實害犯均屬結果犯
(D)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犯屬結果犯,抽象危險犯屬行為犯或舉動犯
(E)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屬行為犯或舉動犯,實害犯屬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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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37), C(33), D(137), E(45) #3891912
統計: A(159), B(37), C(33), D(137), E(45) #3891912
詳解 (共 4 筆)
#7499912
這題是非常經典的刑法總論概念。直接用最核心的「口訣」與「通說架構」來撕開這題的偽裝!
核心口訣
「實害、具體看結果;抽象只要看舉動!」
國考、警大通說核心觀念拆解
在刑法的「犯罪行為類型」中,我們要區分這三個概念:
- 實害犯 = 結果犯
- 定義:必須在客觀上真正發生法益受侵害的「實害結果」才算犯罪既遂(例如:殺人罪要有人死亡、竊盜罪要有財物移轉)。
- 具體危險犯 = 結果犯
- 定義: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但在個案中必須由法官判斷是否確實產生了「危險狀態」這項結果(例如:放火燒毀自己物,必須「致生公共危險」)。在刑法理論上,這個「危險狀態」被視為一種構成要件結果,因此屬於結果犯。
- 抽象危險犯 = 行為犯(舉動犯)
- 定義:立法者認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極度危險,只要你做出這個「舉動」就直接構成犯罪,不以發生任何危險結果為要件(例如: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因此屬於行為犯。
精準對決
- (A)、(B)、(C) 敘述均不完整或混淆了抽象危險犯的本質。
- (E) 誤將具體危險犯歸類為行為犯,錯誤。
- (D) 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犯屬結果犯,抽象危險犯屬行為犯或舉動犯。 ➔ 完全符合刑法通說與歷屆標準答案!
點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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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本題依標準通說出題:正解絕對是 (D)。
- 考生務必緊抓「具體=結果、抽象=行為」的鐵律,在未來的國家考試中才不會被題目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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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864
D為何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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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0566
1、實害犯是指犯罪行為產生了一個實際上可以被感官確認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
2、具體危險犯則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跟抽象危險犯不同,具體危險犯需要在個案中判斷有沒有危險性,抽象危險犯則是一符合法律要件就會構成犯罪(不用特別進一步判斷危險性)。
具體差異
這兩者在另一組犯罪分類上,都會被分為「結果犯」,具體危險犯的結果是一個「危險結果」;實害犯的結果則是「實害結果」,這樣看起來還是很抽象。以下舉例說明:
1、實害犯
需要有一個實際存在的外在結果,例如有人的物品被毀損、有人失去生命等等。而不是單純有「損害結果發生的危險」。
2、具體危險犯
例如刑法第184條的規定,透過毀壞軌道、燈塔、標識或其他方法,影響交通工具往來的安全,必須要看有沒有產生立即性的危險,例如有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人身及財產受到具體損害的「危險性」(還沒有具體實害發生,但非常有可能發生)。毀壞一條在特定季節才使用的觀光軌道,如果沒有對遊客造成危險性,就只會觸犯一般的毀損罪,但不會觸犯影響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但如果是針對經常使用的鐵路軌道,就會成立犯罪。
抽象危險犯與行為犯是刑法上不同的犯罪分類標準,兩者概念經常被連結,但並不完全相等。
通說認為部分行為犯與抽象危險犯重疊,但不能完全畫上等號。
危險犯(有抽象危險跟具體危險)vs實害犯一個區域比對
結果犯vs行為犯一個區域比對
這樣題目就能選出了答按
危險犯是結果犯
那怎可能又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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