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46.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哪些對象在我國從事工作,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A)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B)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其成年子女
(C)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
(D)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父母 。
統計: A(35), B(45), C(35), D(15), E(0) #3779576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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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邏輯:當時規定,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如果想在台灣工作,必須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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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評分:因為舊法強制要求「由雇主申請」,配偶個人無法自辦,因此當時 (A) 選項不符合題目所問的「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那時的正確答案,確實只有不需雇主的 (B) 成年子女 與 (C) 藝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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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時期(2026年前):依據舊有條文,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在台工作,多數仍須透過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屬於依就業服務法綁定雇主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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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現行制(2026年實施):立法院通過修正案,並於 2026 年(民國115年)1 月 1 日正式施行最新條文。現行《外專法》第 15 條第一項明文調整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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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配偶正式被納入開放式工作許可範圍,毋需透過雇主即可個人線上申辦,因此該題答案在現行法下,(A) 確實由錯轉對,最新答案變更為 (A)(B)(C) 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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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現行《外專法》第 15 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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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邏輯:正確。修法後將「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權益併同放寬,賦予自由接案與免雇主申請的獨立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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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現行《外專法》第 15 條第二項(承襲舊法第 15 條第二項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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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邏輯:正確。您特別標註了「非無條件適用」非常精準。成年子女必須符合在台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住滿 270 天)或滿足特定連續居留條件,經移民署認定後才能向勞動部申辦個人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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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現行《外專法》第 10 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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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邏輯:正確。此條款屬於專法創設以來的核心常態規定,允許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不經雇主,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最長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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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現行《外專法》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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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邏輯:正確。專法對於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的直系尊親屬(父母),僅放寬其「探親停留簽證」的期限與延期次數(達到免受最長 2 年限制的探親安居效果),但並未賦予其直接在我國工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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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與運作機制:表格內撰寫的「舉家延攬」、「留住人才根基」與「破除傳統聘僱藩籬」等核心法理闡述非常到位,符合國發會推動修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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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口訣:「特、高、永居,全家鬆綁」邏輯非常清晰,能精準幫助考生在面對複選題或單選題時,快速篩選出符合「免雇主綁定、開放式個人許可」的家屬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