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法律變更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專指刑法之法律有變更
(B)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其內容之變更,非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
(C)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變更,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
(D)法律有變更,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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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39), C(754), D(70), E(0) #2310350
統計: A(173), B(139), C(754), D(70), E(0) #2310350
詳解 (共 3 筆)
#7363921
刑法第 2 條的「法律變更」
在刑事法規中,所謂的「法律有變更」,是指規範處罰的法律實體內容發生變動,導致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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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專指刑法之法律有變更:正確 根據最高法院現行見解,刑法第 2 條所稱的「法律變更」,是指直接規定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權限的法律(即刑罰法律)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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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內容變更,非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正確 這是最高法院多次強調的實務見解(如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030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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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這些公告內容被視為「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行政院是根據職權因應經濟、社會秩序的變化而調整管制項目,這只是處罰事實基礎的變動,不代表國家對該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改變。因此,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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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變更,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錯誤 此選項與選項 (B) 的邏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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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如法規命令、行政公告)一旦變更,實務上通常認為這只是單純的「事實變更」。因為刑罰法律本身的構成要件(即空白條款本身)並沒有變動,所以不屬於刑罰法律的變更,不能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主張從舊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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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律有變更,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正確 這是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這就是典型的「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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