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自行向乙公司購買新臺幣 10 萬元之電 吉他一把,銀貨兩訖。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法定代理人尚未表示承認,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支付價金於乙之處分行為,有效
(C)乙給付電吉他於甲之處分行為,有效
(D)甲、乙間之處分行為,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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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9), D(24), E(0) #3865404

詳解 (共 1 筆)

#7352925

1. 乙給付吉他的行為對甲而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17歲的甲)所為的法律行為,如果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
解析: 當乙把電吉他的「所有權」移轉給甲時(處分行為),甲是不花一毛錢就單方面「取得了一個權利」。在法律評價上,取得權利(即便之後可能要付錢,那是債權行為的事)對甲是有利無害的。因此,乙移轉吉他給甲的物權行為,對甲而言是純獲利益,直接有效。

2. 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 買吉他要付10萬元,這對甲有負擔,所以買賣契約本身是效力未定(需要爸媽同意)。
乙給甲吉他(物權行為): 這是履行契約的動作。雖然契約還沒確定有效,但「移轉所有權」這個動作本身讓甲多了一把琴,法律上認為這部分對甲有利,所以先認定有效。


(D) 認為「皆效力未定」,是因為認為這是一整套交易,甲付錢和乙給琴應該併同看待。但若嚴格依照民法第 77 條物權行為獨立性

  • 甲付錢給乙: 甲失去了10萬元的所有權,這對甲有損,所以效力未定(選項 B 錯)。
  • 乙給甲吉他: 甲得到了吉他的所有權,這對甲有利,所以有效(選項 C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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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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