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何者錯誤?
(A) 違警罰法因違反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B) 司法院大法官自釋字第 396 號解釋開始,逐步將正當法律程序概念擴及到公務員懲戒程序等其他領域中
(C) 檢肅流氓條例曾經多次被司法院大法官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為由,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D) 司法院大法官將正當法律程序概念適用在稅捐稽徵、都市更新等行政程序中
統計: A(99), B(34), C(50), D(53), E(0) #4000512
詳解 (共 6 筆)
(A) 錯誤:
| 檢肅流氓條例(已廢) |

(A) 錯誤: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違警罰法》(現已廢止並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相關條文所作出的重要違憲解釋(如 釋字第 166 號 等),主要是認為其由警察機關逕行拘留處分,違反了憲法第 8 條關於「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人身自由保障與司法權獨佔原則,而非因違反「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而宣告違憲(大法官大量操作並建立「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審查基準,主要是自後來的釋字第 384 號審查《檢肅流氓條例》開始)。
(B) 正確:
司法院大法官自 釋字第 396 號解釋 開始,明確指出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如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等),逐步將正當法律程序概念擴及至公務員懲戒等其他領域。
(C) 正確:
《檢肅流氓條例》(現已廢止)曾多次因涉及秘密證人、強制到案等規定,嚴重侵害人權與防礙防禦權,遭司法院大法官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或比例原則為由,先後在 釋字第 384 號、第 523 號、第 636 號 等解釋中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D) 正確:
隨著法治國原則的發展,大法官已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傳統的刑事司法與人身自由保障,逐步延伸擴及至行政程序及行政爭訟領域,例如在稅捐稽徵程序中的聽證與陳述意見權,以及 釋字第 709 號解釋 針對都市更新程序未提供利害關係人適時陳述意見與知悉機會,認定違反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