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由何人簽名?
(A)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B)檢察官
(C)檢察長
(D)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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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23), C(25), D(780), E(0) #3345112
統計: A(25), B(123), C(25), D(780), E(0) #3345112
詳解 (共 5 筆)
#7443938
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這項規定體現了台灣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官保留原則」,亦即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情況(如緊急搜索、附帶搜索等緊急處分)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搜索處分,必須由中立的司法機關(法院法官)審查並簽名核發搜索票後,執法人員才能執行。
這項規定體現了台灣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官保留原則」,亦即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情況(如緊急搜索、附帶搜索等緊急處分)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搜索處分,必須由中立的司法機關(法院法官)審查並簽名核發搜索票後,執法人員才能執行。
❌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 (a) 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司法警察(官)僅有在調查犯罪認有必要時,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的權限,主管長官並無核發或簽名搜索票的權力。
- ❌ (b) 檢察官:檢察官若認為有搜索必要,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聲請」核發,本身不能自行簽名核發搜索票(自2001年修法後,搜索票核發權已全面回歸法院)。
- ❌ (c) 檢察長:檢察長為檢察機關的首長,負責綜理行政與監督檢察事務,同樣沒有簽名核發搜索票的司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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