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何者有誤?
(A)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必須由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C)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對該財產進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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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5), D(0), E(0) #388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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