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A)對財產權之限制
(B)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執行方法
(C)公務員請領退休給付之時效制度
(D)對於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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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736), C(1175), D(177), E(0) #3428040
統計: A(241), B(736), C(1175), D(177), E(0) #3428040
詳解 (共 9 筆)
#640450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A) 對財產權之限制❌釋字第 443 號(層級化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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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釋字第 443 號(層級化法律保留)、564 號等解釋,對財產權的限制原則上可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細節,非絕對國會保留。

(B) 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執行方法❌釋字第 443 號(層級化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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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屬憲法直接保障,其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但執行方法(如監獄管理細則)可授權行政機關規定(釋字第 720 號)。
(C) 公務員請領退休給付之時效制度✔️釋字第 723 號
- 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釋字第 723 號解釋理由書)。
- 公務員請領退休給付之時效制度,攸關公務員之財產權,屬對基本權之重要限制,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僅以命令為之,自屬國會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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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23 號 民國 103年7月25日 理由書 一、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四七四號解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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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釋字第778號解釋理由書
依釋字第778號解釋理由書,對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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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 法律保留原則(即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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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非屬絕對國會保留,無須由法律「親自詳定」,只要授權明確即可由行政命令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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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8號【醫藥分業下之醫師藥品調劑權案】 108 年 06 月 14 日 理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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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374
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國會保留事項?(國會保留事項=絕對法律保留)
(A)對財產權之限制➡️相對法律保留
(B)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執行方法➡️憲法保留
(C)公務員請領退休給付之時效制度✅
(D)對於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相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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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767
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A) 對財產權之限制
(B) 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執行方法
(C) 公務員請領退休給付之時效制度
(D) 對於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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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關人民權利之限制,憲法條文本身已要求應以法律規定,不得授權命令加以規定者,稱為:
(A) 國會支配
(B) 國會優位
(C) 國會決定
(D) 國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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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人民權利之限制,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者,稱為:
(A) 國會支配
(B) 國會保留
(C) 國會優位
(D) 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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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110 下列事項,何者無須適用國會保留原則?
(A) 租稅構成要件
(B) 刑罰構成要件
(C) 對於公務人員所為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懲處處分
(D) 法律技術性或執行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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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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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494
基於釋字第717號,大法官已明確指出退休制度(包括請領時效)關係到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
退休給付的時效制度屬於國會保留事項,必須由法律(立法院)明文規定,不能僅靠行政機關規定或命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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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302
- (C) 公務員請領退休給付之時效制度 ✅(屬於國會保留)
- 依據:依據 釋字第 474 號 及 釋字第 730 號。
- 理由: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消滅時效」,涉及人民財產權的得喪變更,屬於重大的公益事項,且涉及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大法官明確指出,時效期間必須由法律定之,不允許由行政機關在施行細則中逕行規定。
- (A) 對財產權之限制 ❌
- 性質:屬「相對法律保留」。
- 理由:財產權雖受憲法保障,但其受限制的範圍與程度,可以由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規章定之(即透過委任立法),不一定要立法院親自立法。
- (B) 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執行方法 ❌
- 性質:屬「執行性、細節性」事項。
- 理由:關於人身自由的「剝奪」或「限制」本身(如逮捕、處罰)是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但如果是執行時的「細節、程序、方法」(如釋字第 443 號提到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在不影響權利核心的情況下,可授權行政機關規範。
- (D) 對於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 ❌
- 性質:屬「相對法律保留」。
- 理由:依據 釋字第 443 號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職業自由的限制(包含主觀與客觀限制)雖需有法律依據,但仍可由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尚未達到「非法律不可」的絕對國會保留程度。
? 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常考清單
在憲法考試中,只要看到下列關鍵字,通常都屬於非法律不可的國會保留事項:
- 時效制度(如公務員保險、退休金請領時效)。
- 租稅之構成要件(如納稅義務人、稅率、稅額計算)。
- 罪刑法定(犯罪的定義與刑罰種類)。
- 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
- 重大公務員身份變更(如免職處分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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