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關於監察委員之提名及同意,下列何種行為違憲?
(A)立法院在監委任期屆滿後,不同意監委人事案
(B)立法院在監委任期屆滿前,不行使同意權
(C)立法院制定法律規定,監委任期至次屆監委任命就職之日止
(D)總統在監委任期屆滿後,不行使提名權
統計: A(114), B(152), C(139), D(322), E(0) #3866389
詳解 (共 7 筆)
釋字第 632 號的核心
這號解釋確立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憲法設置的機關,不能因為政治爭議而「關門」或「空轉」。
1. 監察院的憲法地位
監察院是憲法所設置的五院之一,擁有彈劾、糾舉、審計等重要權限。如果監察院完全沒有監委,這些憲法功能就會徹底喪失。
2. 總統與立法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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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的義務: 必須「及時」行使提名權。如果監委任期屆滿,總統卻一直不提名(如選項 D),就會導致監察院無法運作,這被認定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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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的義務: 同樣地,總統提了名,立法院卻「消極不開會、不審議、不行使同意權」,導致監院停擺,這也是違憲的。
3. 憲政機關的忠誠義務
大法官認為,憲法賦予總統提名權、立法院同意權,是為了讓憲法機關能「持續運作」。任何一方消極不行使權力導致機關空轉,就是違反憲法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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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同意人事案: 這是立法院的權限。立法院可以投票反對某個特定的人選,這叫「行使同意權」。只要有開會投票,就算全數不同意,總統就得再提新人選,機關不至於永久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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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行使同意權: 在 632 號解釋中,如果立法院是「消極、刻意」地完全不審議、不行使,這其實也是違憲的。但在這份考卷的標準答案中,(D) 總統的不行使提名權是更直接的源頭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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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律規定: 這涉及監委任期的技術性規定,雖然在實務上可能會有爭議,但在 632 號解釋的核心論點中,重點在於「提名」與「同意」這兩個行為不能消極。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總統在監委任期屆滿後,不行使提名權。
解析:
1. 核心字號:釋字第 632 號
這號解釋是關於「監察院停擺」的憲政爭議。大法官明確指出,監察院是憲法所設置、維繫國家憲政體制正常運行的國家憲法機關,其存續與運作是所有憲法機關的義務。
2. 關鍵考點拆解:提名與同意的義務性
- 提名權與同意權的本質: 大法官認為,總統的「提名權」與立法院的「同意權」,不僅是憲法賦予的權力,更是一項「憲法義務」。
- 違憲行為認定:
- 總統端(消極不提名): 總統若消極不為提名,導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功能受損,即屬違憲。
- 立法院端(消極不行使): 立法院若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例如無限期杯葛、暫緩編列議程),亦屬違憲。
- 合憲行為(積極行使): 立法院若積極行使同意權,即使最終決定是「不同意」,也已經履行了義務,這部分是合憲的(因為不同意是制衡的展現)。
3. 選項解析
- (A) 立法院不同意人事案: 合憲。立法院有審查權,可以行使制衡,投下反對票並不違憲。
- (B) 在任期屆滿「前」不行使: 雖然 632 號強調應「適時」行使以維繫不間斷,但最嚴重的憲政破壞點在於「導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通常實務與考題重點在於「消極不行使」導致的實質停擺。
- (C) 監委任期法律規定: 監委任期受憲法保障(任期 6 年),雖然此敘述有疑慮,但非釋字 632 號處理的核心違憲樣態。
- (D) 總統不行使提名權: 違憲。這直接違反了總統必須適時提名以維繫憲法機關運作的義務。
【提點】 釋字 632 號的精髓在於:「可以不同意人選,但不能不處理案件」。
- 總統:不提名 = 違憲。
- 立法院:消極不審查 = 違憲;認真審查但全部否決 = 合憲。
Google Gemini
這是時事題,總統和各政黨在大亂鬥,目前尚未解決。就算違憲也沒差,根本不會怎樣。
只要搞到監察院無法運作就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