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憲法第 9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之規定,並非人民得主張之憲法權利
(B)依現行規定,現役軍人犯刑法之罪者,仍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C)本條之軍事審判係指刑事訴追程序,而不及於實體規定
(D)軍事審判權為軍隊長官維持軍紀之工具,非司法權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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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433), C(63), D(30), E(0) #3866382
統計: A(97), B(433), C(63), D(30), E(0) #3866382
詳解 (共 6 筆)
#7349831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題目,結合了 憲法第 9 條 的明文規定與 釋字第 436 號 的司法實務見解。
解析:
- (A) 錯誤: 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這不只是行政原則,更是受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基本權。
- (B) 正確: 這是目前的實務現況。在洪仲丘事件後,立法院修正《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刑法之罪,回歸一般法院依《刑事訴訟法》偵查與審判。
- (C) 錯誤: 軍事審判既涉及程序(如何審理),也涉及實體(適用軍法或刑法)。釋字 436 號明確指出,軍事審判機關本質上仍應類比司法機關,必須符合憲法要求的實體與程序保障。
- (D) 錯誤: 這是最常考的觀念。軍事審判權是「司法權」的一環,並非長官的行政工具。釋字 436 號強調,軍事審判機關與一般法院一樣,必須具備獨立公正性,而非聽命於長官。
憲法第 9 條「關鍵三撇」
- 身分限制: 只有「現役軍人」可以被軍事審判。
- 戰時與平時之別: 目前法律規定,平時軍人犯罪由一般法院審理;戰時才由軍事法庭審理(這是 B 選項的法源背景)。
- 司法性質: 軍事法庭是「特種法院」,其判決等同於法院判決,屬於司法權,不是行政權。
【提點】 只要題目考到「軍事審判」,腦中要立刻浮現 釋字 436 號:
- 軍事審判 = 司法權(❌非行政權)。
- 軍法官 = 應獨立行使職權(❌非長官部屬)。
- 被告 = 有權上訴到一般法院(✅審判救濟)。
這題考的是身分與職權的區分。
Google Gemini
9
0
#7348254
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2
1
#7357198
(A) 錯誤:這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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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這不僅是國家權力的限制,更是人民可以主張的憲法權利(人身自由的保障)。
(B) 正確:現行法律的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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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 受到 2013 年洪仲丘案影響,《軍事審判法》大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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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刑法或軍法之罪,已經全部回歸普通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進行追訴、處罰。只有在「戰時」才適用軍事審判法。
(C) 錯誤:包含實體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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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據釋字第 436 號,軍事審判不僅涉及程序上的訴追(誰來審判、怎麼審判),也涉及實體法的適用(例如軍法與刑法的適用關係)。它被視為一種特殊的刑事司法程序。
(D) 錯誤:軍事審判權是「司法權」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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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本題最常出現的誘答選項。大法官在 釋字第 436 號 明確指出:軍事審判權雖然有維持軍紀的功能,但其本質仍屬於國家司法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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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 既然是司法權,就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最終必須能上訴到普通法院(最高法院),不能由軍隊長官獨斷。
| 核心重點 | 詳細內容 |
| 軍審本質 | 屬於國家司法權,非單純行政權或長官職權。 |
| 法律保留 | 軍事審判之組織、權限及程序,必須以法律定之。 |
| 終局審判 | 必須保障受審人能上訴到普通法院,接受司法覆核。 |
| 現行實務 | 非戰時之犯罪,由普通法院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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