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科辦 理某大型建案的建照審查,承辦該案的同仁均因公出差。科長因局勢緊急,遂依權限「臨時指派」甲暫時兼辦該建案的現場勘查與初審業務。建商乙得知後,為了讓不符法規的建案順利通過,私下與甲接觸並請求放水。關於本案各情境之法律效果,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辯稱其本職只是行政收發,沒有核發建照的「最終決定權」,辦理初審也只是長官「臨時指派且暫時兼辦」性質,不屬於其編制內的永久職掌,故其收錢放水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甲之辯解並無理由
(B)若乙為了酬謝甲放水通關,私下與甲約定,將甲過去向乙開立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借據直接撕毀,以免除甲之債務。在受賄罪客體的實務分類上,甲所獲取的利益應屬於「不正利益」而非「賄賂」
(C)若乙為了順利通過初審,私下將現金新臺幣 5 萬元放入信封交給甲,則甲所收受者,在受賄罪之客體實務分類上,屬於「賄賂」
(D)若甲雖然收了乙的錢,但甲在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違法之處,甲基於良心不安,最終仍「依法蓋章駁回」乙的申請而沒有放水。因甲在客觀上並未做出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甲仍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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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 C(4), D(32), E(0) #3992815
統計: A(8), B(9), C(4), D(32), E(0) #3992815
詳解 (共 6 筆)
#7638560
B
「賄賂」專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動產或不動產等實體財物;而「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其他足以滿足人之需要或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免除債務」係使甲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增加,為一種無形的財產利益,因此歸類為「不正利益」。
D
刑法上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於公務員與行賄者間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賄賂」達成對價關係之合意,並且「收受」時,犯罪即屬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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