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
(A)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辯護人
(B)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
(C)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D)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二親等內姻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7), B(752), C(197), D(114), E(0) #3563702

詳解 (共 8 筆)

#6703094
憲法訴訟法第9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D)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C)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A)

80
0
#6794590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
(A) 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辯護人✔️憲法訴訟法第 9 條第7款ㅤㅤ
(C) 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9 條第5款
(D) 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二親等內姻親✔️憲法訴訟法第 9 條第2款

憲法訴訟法第 9 條 (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D)。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C)。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A)。

(B) 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
  1. 憲法訴訟法第 9 條 規定,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包括:本人或配偶為案件當事人,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曾因職務參與該案件聲請,以及本人或同事務所律師為該案辯護人等。
  2. 「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非法定必須自行迴避的事由。
31
0
#7300971
(B) 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
(共 3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677187
選項解析 選項 敘述 是否需迴避 詳解...
(共 15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5
#7322197
款次 應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
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 各選項檢討

(A) 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辯護人

  • ✅ 屬於法定應迴避事由

  • 此為上表第7款之規定。

(B) 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

  • ❌ 不屬於法定應迴避事由(本題答案)

  • 雖然上表第4款規定「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應迴避,但此處是大法官的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而非大法官本人。大法官本人若未參與原因案件,即不屬本款應迴避情形。

  • 注意:若大法官本人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才是法定迴避事由;配偶參與並不在此列。

(C) 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 ✅ 屬於法定應迴避事由

  • 此為上表第5款之規定。

(D) 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二親等內姻親

  • ✅ 屬於法定應迴避事由

  • 此為上表第2款之規定。

4
0
#7454235
憲法訴訟法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ㅤㅤ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ㅤㅤ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ㅤㅤ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0
0
#7267443

憲法訴訟法第9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 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 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 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 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 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ㅤㅤ
第11條
ㅤㅤ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 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 之。
0
0
#7450292
本題在考: 《憲法訴訟法》第9條所列大法...
(共 8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7458190
未解鎖
憲法訴訟法 第9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
(共 3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7506295
未解鎖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應自...
(共 5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7456230
未解鎖
11.               ...

(共 1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1
私人筆記#7528335
未解鎖
憲法訴訟法 第 9 條 大法官有...
(共 2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7647104
未解鎖
憲法訴訟法第九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共 2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