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行政機關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始不生效力
(B)得依申請補正
(C)違法而得撤銷
(D)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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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0), B(68), C(601), D(79), E(0) #2034100

詳解 (共 4 筆)

#3492681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程序無效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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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061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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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916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
(共 1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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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379

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更正: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 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第 1 項參照)。

(二)補正: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 政處分,除有無效之情形外,可補正為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參照)。

(三)得撤銷:有瑕疵而非屬得更正、補正或無 效之行政處分,除有「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無信賴不 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 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之情形外,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在未撤銷之前,仍為有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19 條參照)。

(四)無效: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到重 大明顯之瑕疵,即屬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參照)。上開所稱 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於重大,且依一般人合理 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了然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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