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解釋性行政規則雖經下達,但未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者,其效力如何?
(A)不發生效力
(B)仍發生效力
(C)無效
(D)效力未定
統計: A(684), B(2736), C(270), D(260), E(0) #2034096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規則所規範的對象是機關內部人員
所以有沒有刊載於政府公報上並沒有實質影響
因為政府公報是給全民看的
因此沒有刊載於公報上 行政規則仍有其效力
原則上自下達日或指定日發生效力:
所謂有效下達,如係上級 機關訂定以拘束下級機關者,當係指該行政規則實際到達所規範之下級機關;如係長官訂定以拘束屬官者,當係指該行政規 則到達所規範之屬官或依其他方式使屬官可得知悉(如機關內 公告周知)而言。準此,何時下達是事實認定問題。
可參考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裁字1952行政裁定
跟行程法160
行政規則自何時發生效力,應視行政規則之種類分3部分論述如下:
純粹為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依上開規定,行政機關所訂定之作業性之行政規則,例如「內政部消防署辦理年度自行列管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規定」,或組織性之行政規則,例如「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該兩種性質之行政規則,
乃單純機關內部之規範,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依上開規定,純粹為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行政機關無須對外為公布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程序,而只須以機關之「函文」下達予下級機關,並即日起日發生效力,或依其業務之需要另定生效之期日。
具有對外間接效力之行政規則,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所定有關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行政規則,例如「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裁量性行政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因此,具有對外間接效力之行政規則,於程序上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並註明係自公布即日起發生效力,或依其業務之需要另定生效之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