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土木包工業若違反越區營業規定,按其情節輕重會受下列何者處分?
(A)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B)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C)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
(D)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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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18), C(28), D(26), E(0) #3895630

詳解 (共 3 筆)

#737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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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460
依照營造業法 第 11 條、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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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145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第 56 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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