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向乙訂購 A 電腦並繳交定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定金為諾成契約,於當事人約定時成立
(B)付定金之一方給付不能時,所支付之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C)定金視為給付遲延時損害賠償之總額
(D)定金視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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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757), C(54), D(223), E(0) #1027377
統計: A(216), B(757), C(54), D(223), E(0) #1027377
詳解 (共 6 筆)
#1261705
定金:要物契約
民法第249條第1項: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記上
第1款: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負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第4款: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1款: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負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第4款: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違約金:諾成契約-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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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744
(A)定金為要物契約,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
(B)付定金之一方負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C)定金→確保契約之履行,而交付他方→僅適用契約不能履行之情形→僅為給付遲延(有給付可能)→難謂有民法249之適用
(D)違約金(非定金)為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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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653
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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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542
(B) 定金的沒收與返還(正確)
根據 《民法》第 249 條第 2 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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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甲(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沒辦法完成交易(給付不能),這筆錢就會被乙沒收,不能要求還錢。
(A) 定金的契約性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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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要物契約」: 根據 《民法》第 248 條,定金契約的成立必須以「交付定金」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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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僅僅「口頭約定」要付定金,定金契約還沒成立;必須要把那筆錢實質交到對方手上,定金契約才算數。這跟我們之前檢討過的「代物清償」一樣,都是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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