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經考試及格、養成教育、分發任職公務人員後,不可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A)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B)兼職公務人員協會理事
(C)請求公務人員協會與機關協商性別友善環境
(D)以公務人員協會名義發動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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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8), C(7), D(440), E(0) #3865665
統計: A(3), B(88), C(7), D(440), E(0) #3865665
詳解 (共 2 筆)
#7369611
公務人員協會法§1:成立宗旨及適用法律
1.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2.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2.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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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13:理監事會之組成及理監事之名額
1.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任,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五人至十五人。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總額不得逾三十五人。
三、各級公務人員協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公務人員協會均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但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2.前項各款理事、監事之變更,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協會,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五人至十五人。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總額不得逾三十五人。
三、各級公務人員協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公務人員協會均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但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2.前項各款理事、監事之變更,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協會,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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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7:得提出協商之事項
1.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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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46:公務人員協會活動之限制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D:協會不可以發動、主辦、幫助或參與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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