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 確?
(A)具有雙重國籍者均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B)應年滿 20 歲
(C)必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D)受輔助宣告者仍得擔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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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6), C(417), D(30), E(0) #3865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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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570
這題考查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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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141
(A) 錯誤並非所有具有雙重國籍者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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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203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及相關法規,正確答案為 (C)。根據「依法任用」原則,公務人員必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這是任用的核心要件。
以下為各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第 28 條,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才不得任用,並非一律禁止。
  • (B) 錯誤: 應考年齡限制為「18 歲以上」,而非 20 歲。
  • (C) 正確: 任用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考試、資格認可等)。
  • (D) 錯誤: 受輔助宣告且尚未撤銷者,屬不得任用之情事(除非符合法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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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39
公務人員任用法§28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3.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4.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5.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A:原則上是不行,但有例外。
D:受輔助宣告未撤銷者不能擔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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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成年時期
滿十八歲為成年
B:現行法規已無需滿20歲之規定。且滿18歲即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也能報考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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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2.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3.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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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507
(A)、(D)§28(任用之消極資格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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