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對於置放於高處且有飛落之虞,位能超 過幾公斤‧公尺之物件,應予以固定之?
(A)12
(B)24
(C)60
(D)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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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52), C(29), D(4), E(0) #2185702

詳解 (共 2 筆)

#4034927
第 26 條 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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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642


營標26

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

予以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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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標27

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

    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

    五公斤之物體自高度一公尺處落下之衝擊力,其張掛方式比照第二十

    二條第一款之安全網規定。

二、覆網下之最低點應離作業勞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離不足三

    公尺,應改以其他設施防護。

三、覆網攔截之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四、覆網有劣化、破損、腐蝕等情況應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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