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從事下列何種行為必然違反行政中立之規範?
(A)公開為作為議員候選人之配偶拉票
(B)參與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
(C)發起反統或反獨之政黨集會遊行
(D)參與連署政務官發起之公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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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3), B(536), C(2646), D(151), E(0) #3189121
統計: A(823), B(536), C(2646), D(151), E(0) #3189121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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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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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415
公務人員不能發起但可以參加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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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2943
題目:公務人員從事下列何種行為必然違反行政中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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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開為作為議員候選人之配偶拉票:為了配偶幫忙拜票,不限制
B 參與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造勢包含演講、遊行、集會等,公務人員參與沒事,不能當發起人
C 發起反統或反獨之政黨集會遊行:不能發起遊行
D 參與連署政務官發起之公投提案:參與連署沒關係,不要領導、主持、發起
B 參與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造勢包含演講、遊行、集會等,公務人員參與沒事,不能當發起人
C 發起反統或反獨之政黨集會遊行:不能發起遊行
D 參與連署政務官發起之公投提案:參與連署沒關係,不要領導、主持、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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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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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907
(A) 公開為作為議員候選人之配偶拉票
→允許二親等內、配偶得具名(不具銜),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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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參與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
→得參與,但不得發起遊行、主持集會和發起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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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發起反統或反獨之政黨集會遊行
→公務員不得發起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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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參與連署政務官發起之公投提案
→公投提案是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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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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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開為作為議員候選人之配偶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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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此行為有個重要的例外。當公務人員為其配偶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時,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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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此行為並非必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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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參與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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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公務人員可以合法參與政黨或候選人所發起的造勢活動,但有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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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必須在下班時間或依法請假進行。如果在上班或值班時間參與,或動用到行政資源,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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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只要遵守時間限制,此行為非必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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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發起反統或反獨之政黨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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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此行為明確違法。無論支持或反對哪種政治主張,也無論其立場為何,公務人員不得發起任何與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相關的集會遊行。此行為即使在下班時間進行也同樣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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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此行為必然違反行政中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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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參與連署政務官發起之公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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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此行為並非必然違法。首先,規範的重點是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介入公投程序,一般的公民連署,若未動用行政資源、未利用職務關係,則屬可行。另外,公務人員若只是作為一般公民參與連署,尚不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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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此行為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並非必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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