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關於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其目的在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B)行政機關應補償相對人因契約內容調整或終止契約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C)相對人不同意行政機關因行政契約調整而給予補償之金額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D)行政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者,相對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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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264), C(2924), D(389), E(0) #2034102
統計: A(230), B(264), C(2924), D(389), E(0) #2034102
詳解 (共 4 筆)
#3492689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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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386
行政程序法146: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A)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B)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D)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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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1005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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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6242
C,ㄧ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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