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行政訴訟
(B)刑事訴訟
(C)行政調解
(D)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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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1), B(23), C(37), D(1775), E(0) #1309797

詳解 (共 5 筆)

#1481365
第18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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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36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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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209
題目內之強制執行法亦是其他選擇題愛考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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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147
口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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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22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1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第三人異議之訴)   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15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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