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自幼被 A 收養,平日與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討金錢花用,遭 A 峻拒,二人遂發生激烈
爭吵。A 乃電請甲之生父 B 前來婉勸,甲被 B 責罵後,一時失去理智,遂至廚房持菜刀將 A 及 B 二
人砍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普通殺人罪,想像競合犯
(B)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及一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二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及一個殺害尊親屬罪,想像競合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167), C(394), D(57), E(0) #1382683
統計: A(3), B(167), C(394), D(57), E(0) #1382683
詳解 (共 8 筆)
#2586801
民法規定:
收養:具有法定直系血親關係,本生父母失去直系血親關係 停止收養:回復本生父母親子權利義務關係
關係成立來源:(刑法應採此判斷)
直系血親來源:1.收養:收養關係定之
2.血緣關係:以血緣定之,無法消滅。
A和甲之間有收養關係存在
A和B之間依照關係成立來源,是以血緣定之,其關係無法消滅。
故應成立兩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若A停止收養,以收養關係所訂之直系血親關係消滅,只會成立271普通殺人罪
22
0
#1465139
收養關係終止後,殺害原養父母,學說多認為僅應成立普通殺人罪。在收養關係存續中,該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或祖父母之自然血親關係並不因而消滅。
12
0
#5978000
有時候是想像競合,有時候是數罪併罰,到底怎麼區分一行為還是數行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