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丙跨國科技公司在臺灣設有研發中心與大型資料中心,該公司同時擁有大型農業 與林業用地(非其核心業務,但屬於合併報表範圍),因而觸發科學基礎減量目標 倡議(SBTi)的 FLAG(Forest, Land, and Agriculture)目標設定要求。 2026 年,丙公司在臺灣的自有林地上進行「國家核證自願減量專案(臺灣環境部 專案機制)」,獲得了環境部核發的「臺灣碳權(減量額度)」。丙公司計畫將這批 臺灣本土碳權,用於抵換其臺灣資料中心 Scope 2(電力排放)因綠電採購不足而 未達 SBTi v1.3 近期目標的缺口。同時,丙公司也在考慮是否將該林地的碳匯直接 納入其 FLAG 目標的「碳移除(Removals)」路徑中。 關於丙公司跨越 FLAG 目標、非 FLAG 目標與臺灣本土碳權機制的規劃,下列哪 一項分析最為精準且完全符合 SBTi v1.3 規範?
(A)丙公司可以將這批由環境部核發的林業碳權,用來抵換資料中心(非 FLAG 範 疇)的 Scope 2 電力排放,因為這屬於公司邊界內的自然碳匯衍生碳權;
(B)丙公司在自有林地上的碳移除成效,若已申請並被環境部核發為「可交易的減 量額度」,在 SBTi 框架下,該成效就不能再同時計入其 FLAG 目標內的內部碳移 除,否則會構成雙重計算;
(C)依據 SBTi FLAG 標準,非 FLAG 目標(如資料中心電力)可以用 FLAG 範疇 內的碳移除量來進行內部抵換(Internal Offset),只要兩者在同一個母公司的合併 報表邊界內即可;
(D)丙公司應將該林地獨立於公司組織邊界之外,將產生的臺灣碳權在臺灣碳權交 易所賣出,再用該筆收益去購買國際核證碳標準(VCS)的 Removal 碳權,即可 合法抵換其 SBTi v1.3 的近期 Scope 2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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