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巴黎協定第 6.2 條「國際移轉減量成果」(ITMO)涉及「相應調整」機制。若臺 灣 A 企業向巴黎協定締約方孟加拉 B 企業購買經授權的減量額度,並預計用於抵 減臺灣國內的碳費。依此條核心指引與會計規範,關於相應調整機制,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由於臺灣並非巴黎協定的締約方,該筆交易在國際法上屬於「其他國際減緩目 的」(OIMP)。因此,孟加拉政府在國家帳本中不須進行相應調整,亦不影響其自 身國家自主貢獻(NDC)目標的進度計算;
(B)若孟加拉的國家自主貢獻(NDC)屬於「單一目標年」(Single-year NDC,如 2030 年),則在對該筆 ITMO 進行相應調整時,依規定僅能採用「單一年度軌跡 法」,不得使用「多年度平均法」;
(C)針對非締約方實體(如臺灣 A 企業)所持有的 ITMO 額度,若要完成相應調 整的會計程序,必須由該企業或其代理人在聯合國國際登錄平台上單方面發起並 確認註銷;
(D)孟加拉作為授權 ITMO 的主權締約方,不論買方國家是否為締約方,均必須在 其向氣候公約秘書處提交的年度電子申報表中調減其減量成果,以履行相應調 整,防範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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