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加以適用
(B)凡是法律之規定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或有重大影響者,多半定為強行法
(C)民法及商事法之規定,多半為任意法之規定
(D)凡屬公法性質之法律,其內容均為強行法規定,完全不存在有任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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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 C(10), D(500), E(0) #3342596
統計: A(18), B(5), C(10), D(500), E(0) #3342596
詳解 (共 3 筆)
#6262401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加以適用✔️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是否允許當事人透過自由意志排除或修改法律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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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凡是法律之規定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或有重大影響者,多半定為強行法✔️
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法律規定通常屬於強行法,因為涉及社會整體利益,不能由個人自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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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法及商事法之規定,多半為任意法之規定✔️
民法與商事法多數為任意法,因為這些法律主要調整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通常允許當事人依據意願訂立不同於法律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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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凡屬公法性質之法律,其內容均為強行法規定,完全不存在有任意法之規定❌
1.因為即使是公法性質的法律,仍可能包含具有任意性質的規定。例如,在行政法中,某些程序性規定可能允許行政機關或相對人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選擇,而非絕對不可更改。因此,公法並非完全只有強行法規定,也可能存在任意法性質的規定。
2.例如,民事訴訟法原是公法,但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容許當事人以合意定訴訟管轄;即民事訴訟案件,得經當事人合意,以決定管轄法院,不受民事訴訟法「法定管轄」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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