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舉發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人提出舉發時應備具理由及證據,嗣後如須再補提理由或證據,僅得於收受專利專責 機關通知就專利權人所提更正本陳述意見,或專利專責機關為證據調查或行使闡明權而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時,補提理由、證據或陳述意見
(B)舉發人所提出舉發理由或證據,或舉發後 3 個月內補提理由或證據,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得交付專利權人答辯,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 1 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
(C)辦理面詢、聽證、實驗或實施勘驗等,應先查驗參與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或其他人員辦理者,應合法委任;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說明之機會,審查人員得詢問案情內容或適度公開心證,但不宜表示最後的審查結果或意見
(D)舉發之提起及審查,應以書面進行為原則,但為瞭解案情及迅速審查,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當事人面詢。面詢時當事人得當場陳述意見、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或申復。面詢後,當事人亦得主動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或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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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4), D(3), E(0) #3145355
統計: A(2), B(3), C(4), D(3), E(0) #3145355
詳解 (共 1 筆)
#6838792
(A). 專利法第 75 條 :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B) / (D).專利法第 73 條:
1.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2.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3.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4.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專利法第 74 條 :
1.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前條申請書後,應將其副本送達專利權人。
2. 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3.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
4.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或申復時,舉發人或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為之。除准予展期者外,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5.依前項規定所提陳述意見或補充答辯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舉發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具證據,專利權人應以書面答辯,必要時得參酌雙方當事人於面詢、實驗或實施勘驗等方式之補充說明或補強證據等書面紀錄。舉發案之審查,原則上應依雙方當事人所附具之書面資料審查,並得參酌面詢、實驗、或實施勘驗等之結果,作成審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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