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指導乃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行為
(B)人民於必要時得請求以書面方式為之
(C)僅限於要求特定作為,不作為則非其對象
(D)行政指導在分類上可以歸納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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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76), C(3192), D(132), E(0) #2822804
統計: A(72), B(176), C(3192), D(132), E(0) #2822804
詳解 (共 6 筆)
#5411005
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如無主物先佔等。
當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即被稱為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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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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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A、D正確,不具法律強制力者為事實行為),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C錯誤,作為與不作為人民的選擇,並非選擇不作為就不是行政指導的對象,C選項敘述倒果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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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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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B正確)、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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