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A)公務員離職 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B)擔任民間公司負責人
(C)擔任私人診所之受僱醫師
(D)未得服務機關同意,在補習班兼任受有報酬之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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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1), B(118), C(176), D(110), E(0) #3704024

詳解 (共 5 筆)

#728081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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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3376

16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A)公務員離職 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滿三年,可以擔任)
 (B)擔任民間公司負責人 
 (C)擔任私人診所之受僱醫師 
 (D)未得服務機關同意,在補習班兼任受有報酬之老師

公務人員服務法15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服務法16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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