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若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不同人且無共同違法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對何者裁處罰鍰?
(A)兩者均應處罰,但依情節輕重分別裁處罰鍰
(B)兩者均應處罰,但一併裁處罰鍰
(C)以對行為人裁處罰鍰為原則
(D)主管機關得任意選擇其中一人裁處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7), B(114), C(2438), D(21), E(0) #2034105
統計: A(1267), B(114), C(2438), D(21), E(0) #2034105
詳解 (共 3 筆)
#3492955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nn
A.甲所有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其用途為餐飲業,91年1月1日,甲將該建築物出租予乙,嗣乙在該建築物內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91年2月1日為建築主管機關查獲。該建築主管機關得否以承租人乙之行為違反行為時建築法第73條後段規定,依同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對甲科處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
l依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90條第1項(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73條後段(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nnl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
l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
nnl於本題情形,擅自變更使用者為乙,如建築主管機關已對乙處罰,並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甲處罰
https://www.training.taichung.gov.tw/media/197607/0814%E8%A1%8C%E6%94%BF%E8%A3%81%E7%BD%B0%E4%B9%8B%E5%90%88%E6%B3%95%E6%80%A7%E7%A0%94%E7%BF%92%E7%8F%AD-%E7%AC%AC3%E6%9C%9F.pptx(出處網址)
97
1
#3845456
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為例外
狀態責任並非結果責任,仍以具備責任條件為前提
故例外處罰行為以外之人 需舉證具備相當因果
3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