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民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對於因故意所造成之賠償損害責任得預先免除
(B)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C)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
(D)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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