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某診所聘任甲藥師負責藥局業務,甲藥師休假由乙護士代理,錯給藥物引起病人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診所負責醫師負有醫療法之責任
(B)乙護士執行藥師業務,違反藥師法第24條規定
(C)甲藥師因休假不在場,得屬藥師法第12條拒絕為調劑之正當理由規定,可以減免責任
(D)甲藥師違反藥學倫理規範,可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統計: A(125), B(165), C(3143), D(655), E(0) #2969330
詳解 (共 7 筆)
這題考的是一個非常經典且嚴重的醫療/藥事糾紛情境:「非藥事人員違法調劑(也就是俗稱的密藥師行為)」以及相關的「連帶責任」。
題目要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是 (C)。
幫你把這題的法律邏輯和每個選項的對錯原因拆解清楚: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敘述?(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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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錯置: 《藥師法》第 12 條規定:「藥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處方之調劑。」這條法規的用意是:藥師在上班時,如果看到合法的處方箋,不能因為心情不好或嫌麻煩就不給藥(除非處方有疑義、藥品有問題等才叫「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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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漏: 甲藥師「休假」當然不用上班調劑,但這絕對不等於他可以把藥局丟給「沒有藥師執照的護理師」去亂弄!甲藥師身為「負責藥局業務」的藥師,休假時依法必須由「另一位合格藥師」來代理,或者診所該時段就不能發藥。他讓護士代理調劑業務,是嚴重的失職,根本不可能用第 12 條來「減免責任」。
順便幫你複習 (A)(B)(D) 為什麼是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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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診所負責醫師負有醫療法之責任:✅ 正確。
診所的負責醫師就是這家診所的「大老闆兼最高督導」。診所內發生護理師越權去包藥、還害死人,負責醫師在《醫療法》上絕對有督導不周、甚至指使非專業人員執行業務的行政與法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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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護士執行藥師業務,違反藥師法第24條規定:✅ 正確。
《藥師法》第 24 條就是在罰「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藥師業務(俗稱密藥師)」。護理師的專業是護理,調劑權是藥師的專屬業務。護理師去包藥給藥,就是無照密醫/密藥行為,絕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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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藥師違反藥學倫理規範,可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正確。
你可能會想:「甲藥師明明休假不在場,為什麼要懲戒他?」因為他是**「負責藥局業務」**的藥師!他明知自己休假,卻沒有安排合格藥師代理,放任(或默許)護理師去碰藥櫃、做調劑,這不僅是行政管理上的重大疏失,更是嚴重違反藥學倫理。所以主管機關跟公會絕對可以對他開罰或移送懲戒。
? 國考/實戰總結:
只要看到**「非藥師(如護士、助理、醫師老婆)去包藥/調劑」**,請立刻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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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師本人: 違反藥師法(無照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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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老闆(負責醫師): 督導不周,違反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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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的負責藥師: 就算是休假或不在場,一樣有連帶的管理與倫理責任,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