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適用,下列何者為非?
(A) 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
(B) 可追溯適用法律訂定前之保險契約
(C) 年金保險不準用之
(D)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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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2), C(34), D(13), E(0) #1805749

詳解 (共 3 筆)

#4595989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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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087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本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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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350
  • (A) 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

    • 契約的效力與內容,原則上都是以「契約訂定時」的法律為依據,這符合法秩序的安定性。

  • (B) 可追溯適用法律訂定前之保險契約:

    • 法律原則上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非法律本身有明文規定具有溯及效力(例如保險法部分影響弱勢權益的修法可能會有限度地擴大適用),否則原則上不能直接追溯適用於法律訂定或修正前就已經成立且生效的保險契約。

  • (C) 年金保險不準用之

    • 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規定,年金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的規定。然而,保險法第 105 條(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與第 107 條(未滿15歲死亡給付之限制)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道德危險(避免蓄意危害被保險人生命以詐領保險金)。年金保險的本質是「活得愈久、領得愈多」,被保險人死亡反而會使保險金給付停止,因此不存在上述的道德危險,在實務與法律解釋上,年金保險不準用這兩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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