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關於行政執行,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之方法?
(A)封閉住宅
(B)拘提管收
(C)斷水斷電
(D)註銷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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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16), C(12), D(46), E(0) #3460991

詳解 (共 5 筆)

#6610732
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可分為 直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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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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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直接強制之法定方法 根據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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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462
行政執行法臚列諸多干預措施,其目的皆係為確保相對人履行公法上之義務。
就行政執行法之章節觀察,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係針對相對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相對人故不繳納,行政執行處得就本法所賦予之措施迫使相對人繳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
復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拘提」、「管收」,即屬行政執行處為使相對人履行義務之干預措施,非行政執行法所謂之「直接強制」,因此選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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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直接強制」,係本法第三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中,倘若相對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執行機關即可依該章所規範之「直接強制」、「間接強制」藉以達成行為人應履行義務之結果。
復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選項(A)、(C)、(D)皆為本條款所明文訂定之「直接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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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175

 

選項 (B)「拘提管收」的含義與解析
  1. 什麼是「拘提管收」?

    • 拘提:當義務人(欠稅、欠罰鍰或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人)符合法定要件(如顯有履行能力卻故不履行、有逃匿之虞等),行政執行分署可以向法院聲請將其拘提到案說明。

    • 管收:當義務人被拘提到案後,經行政執行官訊問,仍拒不繳納或有隱匿財產等情形時,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將其送到管收所,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關在管收所,最長可達6個月),以此逼迫他把錢繳出來。 [1, 2, 3]

  2. 為什麼 (B)「不是」直接強制?

    • 針對的義務不同:

      • 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如代履行、怠金)是用來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例如:違章建築不拆、廢棄物不清理)。

      • 管收是用來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例如:欠稅、欠交通罰單不繳)。

    • 法律性質不同:

      •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管收是透過限制人身自由來「間接」促使義務人繳納金錢,屬於間接強制的手段(而非直接強制)。 [1, 2, 3, 4, 5]

  3. 其他選項為何是直接強制?

    • 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直接強制的方法包含: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如選項 (A) 封閉住宅)。

      • 收繳、註銷證照。

      •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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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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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1.前條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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