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於老人保護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
(B)老人如欲對施暴者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
(C)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得要求直系血親卑親屬於 60 日內返還;屆 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D)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得要求直系血親卑親屬返還;屆期未返還者, 無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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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27), E(0) #3865895

詳解 (共 1 筆)

#7357470
第 41 條
1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
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
當保護及安置。(A)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B)
2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3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
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C);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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