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於民事保護令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B)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C)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2 年以下,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 2 年以下
(D)緊急保護令應於核發後 24 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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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 C(8), D(16), E(0) #3865900
統計: A(0), B(5), C(8), D(16), E(0) #3865900
詳解 (共 1 筆)
#7357492
家暴防治法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A)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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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1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B);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
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1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B);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
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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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1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2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
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C)
1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2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
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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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4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
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
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D)
4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
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
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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