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並無子嗣。某日,甲、丙同時遇難俱亡,甲、丙
各留有遺產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試問:乙、丁各得繼承合計多少遺產?
(A)乙五十萬、丁一百五十萬元
(B)乙、丁各一百萬元
(C)乙一百三十三萬、丁六十七萬元
(D)乙一百五十萬、丁五十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101), C(15), D(180), E(0) #1601000
統計: A(39), B(101), C(15), D(180), E(0) #1601000
詳解 (共 3 筆)
#7371922
一、 丙的遺產繼承(100 萬元)
丙死亡時,其法律上的繼承人狀況如下:
-
配偶: 丁(當然繼承人)。
-
第一順位繼承人: 無子嗣(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二順位繼承人: 父母。由於丙與父親甲被推定為同時死亡,甲無法繼承丙的遺產。因此,第二順位繼承人僅剩母親 乙。
分配結果:
根據民法第 1144 條第 2 款,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下:
-
丁(配偶): $1/2 = 50$ 萬元。
-
乙(母親): $1/2 = 50$ 萬元。
二、 甲的遺產繼承(100 萬元)
甲死亡時,其法律上的繼承人狀況如下:
-
配偶: 乙(當然繼承人)。
-
第一順位繼承人: 丙。但丙與甲同時死亡,依據前述原則,丙無法直接繼承甲。
關鍵法律點: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
雖然丙無法直接繼承,但丙有配偶丁,是否能代位繼承?
注意: 民法上的「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丙的子女)。由於丙、丁並無子嗣,且配偶(丁)並無代位繼承權。
因此,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及其子嗣)皆不存在。繼承權轉向其後順位:
-
第二順位繼承人: 父母(若甲之父母已歿,則由配偶乙單獨繼承或與第三順位繼承)。
-
本題情境中,若無提到甲之父母或兄弟姊妹,且丙已無法繼承,則由配偶 乙 繼承甲的所有遺產。
分配結果:
-
乙(配偶): 100 萬元。
-
丁(媳婦): 0 元(媳婦對公公的遺產無繼承權)。
三、 最終合計結果
根據上述計算,兩人所得之遺產合計如下:
| 繼承丙的遺產 | 繼承甲的遺產 | 合計總額 | |
| 乙 | 50 萬元 | 100 萬元 | 150 萬 |
| 丁 | 50 萬元 | 0 萬元 | 50 萬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