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並無子嗣。某日,甲、丙同時遇難俱亡,甲、丙 各留有遺產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試問:乙、丁各得繼承合計多少遺產?
(A)乙五十萬、丁一百五十萬元
(B)乙、丁各一百萬元
(C)乙一百三十三萬、丁六十七萬元
(D)乙一百五十萬、丁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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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01), C(15), D(180), E(0) #1601000

詳解 (共 3 筆)

#2423999
應繼份,指遺產繼承人可繼承的遺產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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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更明瞭的方式來講:甲死亡後,得繼承其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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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922

一、 丙的遺產繼承(100 萬元)

丙死亡時,其法律上的繼承人狀況如下:

  • 配偶: 丁(當然繼承人)。

  • 第一順位繼承人: 無子嗣(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二順位繼承人: 父母。由於丙與父親甲被推定為同時死亡,甲無法繼承丙的遺產。因此,第二順位繼承人僅剩母親

分配結果:

根據民法第 1144 條第 2 款,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下:

  • 丁(配偶): $1/2 = 50$ 萬元。

  • 乙(母親): $1/2 = 50$ 萬元。

二、 甲的遺產繼承(100 萬元)

甲死亡時,其法律上的繼承人狀況如下:

  • 配偶: 乙(當然繼承人)。

  • 第一順位繼承人: 丙。但丙與甲同時死亡,依據前述原則,丙無法直接繼承甲。

關鍵法律點: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

雖然丙無法直接繼承,但丙有配偶丁,是否能代位繼承?

注意: 民法上的「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丙的子女)。由於丙、丁並無子嗣,且配偶(丁)並無代位繼承權

因此,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及其子嗣)皆不存在。繼承權轉向其後順位:

  • 第二順位繼承人: 父母(若甲之父母已歿,則由配偶乙單獨繼承或與第三順位繼承)。

  • 本題情境中,若無提到甲之父母或兄弟姊妹,且丙已無法繼承,則由配偶 繼承甲的所有遺產。

分配結果:

  • 乙(配偶): 100 萬元。

  • 丁(媳婦): 0 元(媳婦對公公的遺產無繼承權)。

三、 最終合計結果

根據上述計算,兩人所得之遺產合計如下:

  繼承丙的遺產 繼承甲的遺產 合計總額
乙  50 萬元 100 萬元 150 萬
丁  50 萬元 0 萬元 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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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0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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