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分得 120 萬元
(B)丙分得 120 萬元
(C)丁分得 45 萬元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0), C(5), D(2), E(0) #3960637

詳解 (共 1 筆)

#7440720

民法870-1 一項二款 次序之相對拋棄

係指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人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
此際各抵押權人抵押權歸屬與次序無變動,僅拋棄抵押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為一次序,將其分配金額合計後,按比例分配

本題抵押物拍賣價金300萬 依次序分別為,
1.乙抵押權金額180萬 2.丙120萬 3.丁60萬
乙為丁拋棄其次序  乙丁抵押權共180萬 依比例分配180:60=3:1 
乙分得180*3/4=135
丁分得180*1/4=45
故(A)錯誤
    (B)丙依其次序受償120萬正確 
    (C)丁分得45萬正確
    (D)870-1二項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486279
未解鎖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
(共 3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